社会工作中的倡导模式是什么?

时间:2023-09-15 10:31:17

今天是2月底最后一天了,可怜我还没完成你这个问题的答案,为了不失约,我先贴一半上来,剩下一半(自己观点)的内容我稍后再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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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做过社会工作倡导方面的工作,以下有关社会工作倡导的内容都来自于《社会工作倡导:一个新的行动框架》一书。(括号里面是我自己理解的内容,其他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这本书里面的。)

该书将社会工作倡导定义为:“在某个论坛上案主的专门代表或相互代表,旨在系统地影响不公平或不适宜体制里的决策”。这里的案主“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或大或小的群体、社区组织、一个种族、拥有共同关注点或特征的联合体以及其他松散或者紧密的机构。”社会工作倡导可以面向任何影响个案问题解决、需求满足、福祉获得的群体、组织、官僚机构等等对象。作者将社会工作倡导最基本的两项技能分为:代表和影响。代表意味着“一个真正代表案主的倡导者必须采取一些可确定的行动与他人交流案主的需求”,具有三个维度:专有性(只关于案主,只从案主角度出发,只关心案主需求)、互惠性(案主与倡导者之间的关系是互惠的,而不是单向的)、论坛的运用(使用各种论坛/平台:会议、集会、座谈会等等)。其中最重要的行动是沟通,沟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演讲(这个在国外不少见,但国内很难做到)、一个是写作(你可以理解为写出高水准的倡议文章)。第二个技能就是影响。即影响你想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共有8项实践原则:1)找出问题与设置目标;2)获得事实;3)规划战略策略;4)赋予领导;5)了解决策者及其工作人员;6)拓展支持基础;7)执着;8)评估你的倡导努力。评估倡导计划的综合模型如下:

作者将该定义应用与社会工作实践的如下领域:“即案主倡导、原因倡导、立法倡导和行政倡导。”这四个领域使用的方法和技巧主要是上面提到的代表与影响。

案主倡导。哲学基础是:旨在保护、促进和保障案主的权利、福利、资源、服务和利益。“当社工担任案主倡导者角色的时候,他(她)必须为了案主的利益而说话、争论、积极争取、讨价还价和协商洽谈。在直接服务

层面,为了保障案主应得却因某种原因而不能获得的利益或服务,倡导的立场是非常必要的。”

原因倡导。“当人权受到侵犯,某个人或某个家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污辱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就有机会动员一些案主或其他互不相识的人们通过倡导加以纠正。……即强调问题会影响相同境遇下的更大群体或阶层。”,因此而来的原因倡导会“追求法律和公共政策领域的改变,甚至为了促进必要的改变而遭到诉讼

。”

立法倡导。这个比较好理解,“社会工作者应当意识到政治领域对于工作实践的影响,在政策和立法层面倡导变革,从而改善满足人们需要的社会条件,推动社会公正。——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

》604(A)款(1996)”……“如果没有代表案主的社工倡导者在立法领域坚定而持续的介入,解决问题的政策就不可能出台和得到贯彻。”

行政倡导

。作者提出了两种:“1)机构管理者或其机构积极参与的倡导;2)行政任命“内部倡导者”负责提高案主服务效果,设法解决危害案主的机构实务或流程(Patti,1974)。”

阻碍社会工作倡导的因素包括:1)服务角色偏好(我们把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到了直接服务、具体服务、微观服务或是具体项目服务上了,而无暇也无意顾及宏观层面的结构性问题上);2)管理方面的考虑(我理解的是机构管理层将更多的精力考虑在维持机构生存,扩展机构“生意”上,要想活下去与活得好,“懂国情,识实务”才是精明选择);3)雇佣环境(书中后面有提到这样一句话:“一方面,你很难去咬那只供你吃喝的手;另一方面,当你宣传助人时又不能无视结构性力量对案主的影响”(Herbert & Mould,1992:126));4)倡导就是对抗的观念(不管是政府、社工还是公众,如果大家从字面上理解的话,很容易联想到,倡导就是要跟党和政府对着干,而这不是“政治正确”);5)案主需求的不确定性(我们这些当下的社工似乎还未有能力真正识别案主是否真的有某方面的、确切的需求,而另一方面,我们的案主也似乎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有一些普世的需求的,有意思的是,启发案主的需求或者权利意识的,往往是其他行业的人士,比如通过郭美美事件,新闻媒体从业者让广大公众真正开展大范围的意识到自己有必要关注慈善捐款的透明度等等公共议题);6)关心专业主义(我们的社会工作至今都未获得全社会的普遍了解与认识,所以建立专业(价值)的努力一直都在做,力图展现其和律师、医生等群体一样的专业地位);7)地位丧失的顾虑(我的理解是社工将自己的注意力局限在了政府已经为其规划或认可的服务另一,而一些政府规划不足、尚未规划或没有意愿规划的服务领域,社工便以不在我的服务领域而“不在其位,不谋其政”);8)其他恐惧(比如“与政府建立亲密关系,而不要与政府作对”的观念等等,促使我们不要冒着饭碗被丢失,行业被腰斩的风险而强为之);9)缺乏培训或教育(这是实实在在的匮乏,本科教材里面提到社会工作倡导的正文内容篇幅大概只有一页,案例大概只有一个);10)干预措施的不受欢迎性(政府对社工干预社会问题

进程的看法持顾虑、甚至防备态度);11)对倡导本质的误解(对倡导本身的偏见与不清晰理解,加上倡导需要的诸多能力与技巧,使得我们当下的这些社工根本不能体会社会工作倡导究竟是什么,意味着什么)。

自我倡导。作者在分析未来赋权的趋势时提到了自我倡导,“有着共同需要和问题的人联合起来组成团体,以更好的处理这些需要和问题(Sommer,1990:205)。”Levy用5个标准来界定:1)在处理问题时对成员提供帮助和支持;2)生存的动力主要来自团体成员而不是外在机构;3)组织主要依靠其成员的努力和技巧,并作为重要资源;4)成员共享主要的生活经验和问题;5)与成员共同控制组织(Sommer,1990: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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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后我会参考上面的内容,然后就一些可能跟社会工作倡导有关的案例或事件,参考上面的框架,来进行一个自己的分析,请再给我点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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